医院在进行该类检测时,应本着对受检对象的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谨慎地履行一般的注意和特殊的注意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总则可以明确宣示纳税便利原则,以弥补具体征管法律制度中纳税服务、纳税程序、纳税人权利、税务机关义务,以及争议处理规则的疏漏与不足。随着公共行政理论从新公共管理主义到新公共服务主义的发展,传统税收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关系向服务—客户关系的转变。
此外,当税源征收制度引发税收不公平问题时,可以按照实质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相关制度从根本上进行再造。一方面,应注重税制形式上的可接受性。在事实层面,纳税便利原则以多种表现形式存在于我国现行税法规范之中。纳税便利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存在联系与区别,对改善我国税收法治环境、规范国家税权、完善实体税制及征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纳税便利原则意在实现法治语境中的税收遵从最大化,重点在于解决税法运行不畅问题,包括主观遵从意愿欠缺与客观制度机制失范两个方面。
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税法原则,植根于纳税人基本权益的纳税便利原则与其他税法原则在价值取向、作用原理、规范效果方面存在联系与区别。纳税便利的逻辑起点是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益,规范国家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1)税收征管规范中的方便规则。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立法与执法环节中权利与权力的制约。税收便利以主观和客观形式存在于征管规范之中。(1)纳税便利是宪法原则与精神在税法中的运行。三、古典纳税便利原则的现代转型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中提出了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
(2)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具体而言:税收立法确定、简便、易懂,增强税法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
纳税便利原则客观上具有构建和谐税务行政关系,实现征纳双方便利的实践效果:对内表现为更低的税收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是各国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绕不开的命题(2)纳税便利原则以纳税人权益为本位,税收效率原则把实现税收行政管理的效能放在首位。随着传统税收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关系向服务—客户关系的转变,征税机关由职能单一的行政机构逐渐成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商业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有以纳税便利为内涵的原则表述。在获得纳税负担能力(收入、财产、所得)信息的前提下,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可以得出征税方案,但基于纳税便利的价值判断并不能完全得出征税与否的结论。纳税便利原则强调守法环节征纳双方对税法的遵从。纳税便利原则强调税捐国家课税方法设计的标准及底线是税法应与宪法所保障的市场经济体制及个体经济自由相匹配。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多处将方便纳税人表述为原则。依据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的理念,在税收的确认、征收以及强制征收的程序中,税法所规定的征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顺序应满足纳税人的合理便利需求,创设方便纳税人缴税的程序制度。
古典经济学家提到的便利原则仅强调便利纳税手续,并未凸显税收公共管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也未涉及实体税法的简便性要求。纳税便利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两者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两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机制不同。
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以及纳税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税收效率原则在理论包容性和政策应用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纳税便利原则从人本理念出发对纳税主体利益进行正面的、直接的、积极的诠释和保护,增加税法制度中激励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显性机制。提高税收便利度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税收立法需要从实质有利维度深入探讨课税要素安排的合理性。促进纳税便利、降低征纳成本,不仅需要征税机关的服务,更需实体税制的改进。税收法定原则实质是通过民主程序来规范和限制课税权的行使空间与方式,进而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纳税人的尊严和主体性。(二)纳税便利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关系 税收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税收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
瓦格纳将便利原则归为税务行政原则,意指国家征税的方法要简便,尽量方便人民。税权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权利,税制是实现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制度手段。
现代国家的税收征纳关系不再是非对称性给付关系的强制模式,而应当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基于平等关系的合作模式。(4)从便利规范到税法原则的角色转换。
(3)两者对税法设计的要求不同。国家财政活动需贯穿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思维,实现税法对纳税人形式方便与实质有利的两相结合。
税收法定原则只要求税法对相应的程序要素和实体要素做出明文规定即可,目的在于防止征税机关对税法的任意解释,从而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新公共服务主义提倡征税机关由职能单一的行政机构逐渐成为纳税服务的商业机构,纳税便利理念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得以复兴。税法实施中,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受限于法定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法制度应当以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形式设置一种具有提纲挈领作用的纳税人保护和激励机制,尊重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培养纳税人主人翁意识以及自觉遵从意识。
从道德性角度出发,纳税便利原则讨论的是私人与公共体交往过程中的平等性以及交易结果的对等性,包括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民主议价机制、公平透明的税法制度、简便的纳税遵从义务、和谐的税收环境。【摘要】 方便并有利于纳税人为核心内涵的纳税便利思想,应贯穿于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的全过程,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法原则固定下来。
量能课税原则主要反映纳税人私有权益的防御维度。现行税收征管规则体系中,规则制定者将便利纳税人明确视为一项与公平、公正、效率原则比肩存在的税收管理原则。
从经济性角度出发,纳税便利原则意在通过税法制度的改进,降低征纳双方遵从成本,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与税收效率原则不同的是,纳税便利强调在税收法定原则基础上,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应当以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的目标为指引。
在税收法定原则基础上,纳税便利原则主张通过培养纳税人的自主遵从意识,鼓励纳税人依法主动承担纳税义务。对外表现为更高的纳税人满意度。纳税便利原则蕴含促进税收遵从的价值目标,具有降低税法运行成本的效果,纳税便利与税收行政效率具有实践层面的相通性。五、纳税便利原则与相关税法原则的关系 税法原则是一个由各项税制评价标准构成的有机群组,具有历史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税法适用中,纳税便利原则主张在尊重税收法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进行税法解释。税收效率从经济视角概括性评价税制及其运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促进纳税遵从的复杂性。
二、纳税便利规范的实证基础及其原则向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纳税服务、税务征管改革、税务电子信息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纳税便民举措,不仅是为了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还在于增强和保障纳税主体在涉税活动中的便捷性与获得感。【中文关键词】 纳税便利。
税收便利以主观和客观形式存在于征管规范之中。在价值层面,纳税便利原则强调从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益的视角进行税制构建与税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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